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和风中街95号房1。 法定代表人:谢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健文,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耀辉,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周焯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与周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至今未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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