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109弄100号1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竹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及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竹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