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诈骗被收监,待被告出来后再主张,故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青山
人民陪审员 洪 星
人民陪审员 孟祥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