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92800400。

负责人:王效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洁茹,系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龙,系该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瓜州县元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公园路东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0672336852。

法定代表人:马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盛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90393664J。

法定代表人:马希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希元,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执行人:马长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张晓云,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以下简称甘行酒泉分行)与被告瓜州县元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甘肃盛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马希元、马长军、张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甘09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元通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544002.66元,被执行人马希元、马长军、张晓云在1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对被执行人盛大公司抵押的位于瓜州县渊泉镇公园街东头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瓜国用(2016)第0××3号〕及瓜州县渊泉镇广德路元通庭院25号在建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款在18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5064元由被执行人元通公司、盛大公司、马希元、马长军、张晓云承担。因被执行人元通公司、盛大公司、马希元、马长军、张晓云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盛大公司名下抵押担保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因申请执行人甘行酒泉分行将(2020)甘09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债权权益转让于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同意向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20)甘09民初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9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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