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被告:范培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原州。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培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