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被告:范培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原州。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培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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