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4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A2E1Y。

法定代表人:叶长春,总经理。

第三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08784811。

法定代表人:陆群,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伟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董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董伟与前途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51号调解书,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前途北京分公司支付董伟在职期间工资差额、十三薪等共计82 826.71元。后董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343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前途北京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董伟亦未提供前途北京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董伟以前途北京分公司作为前途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要求追加前途公司为被执行人。另,前途北京分公司系前途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前途北京分公司作为前途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董伟要求追加前途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3执3434号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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