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50029734Q,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季雪松,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磊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江苏省通州湾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湾劳人仲案字〔2020〕第71号仲裁裁决书,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张磊支付工资63657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787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78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273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执行系统关联,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准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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