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述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
被告:沈阳富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宋述民与被告沈阳富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现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述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