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宝军,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120077.1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宝军进行三次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64元。 2.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股权信息,查询公积金信息、不动产信息,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蒋彦增 审判员 刘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