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乡县锦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乡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经理。
被告:赵利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审理经过
柏乡县锦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利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柏乡县锦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柏乡县锦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柏乡县锦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