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西街955号新华凌北区疆外物流区。 经营者:莫爱纯,该专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邬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肖月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与被告邬一文、肖月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94元,减半收取计185.47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瑞通环亚物流广州专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