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用)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大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向阳路与齐贸大街交叉处路西;电话:13589946691。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716XL,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根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大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425执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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