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廊坊荣盛发展大厦新开路与广阳道交口239号。

负责人:蔡林,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林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廊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振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判令被告减免原告未收房前所有物业费、车位使用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赔付延迟交房损失费11700元;4.判令被告在2021年6月前配合原告完成交房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廊坊开发区,房金额为779380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即把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因大气污染防治等原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迟交付,被告还把花语城三期顺延交房的告知函于2019年1月10日送达业主,告知函中写到在2020年复工后,公示具体交房日期。原告耐心等待收房通知,但至今没收到,原告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刘振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荣盛公司,该合同中载明的委托代理机构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分公司),与荣盛廊开分公司无关,原告刘振林的起诉主体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振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