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多吉,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藏吉隆县宗嘎镇宗嘎村四组,住西藏吉隆县。 被申请人:胡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新民村*组,住四川省邛崃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多吉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多吉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给被申请人运输砂石,至2019年1月被申请人未支付一分钱运费,于2019年1月14日写下一张证明,但仍未支付运输费及利息,被申请人再次于2020年4月25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20年5月25日给申请人支付10000元,2020年5月25日之后每月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的剩余款,但至今未支付一分钱,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下达支付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胡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多吉153679元。 申请费 ,由被申请人胡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拉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尼玛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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