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2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