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7层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1690。
法定代表人:腾晓斌。
被执行人:吴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徐正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罗天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审理经过
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玲、徐正有、罗天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川052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忠玲、徐正有、罗天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06元,本案执行费1248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答辩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吴忠玲、徐正有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天雷到庭接受了调查询问,也向本院口头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扣划到被执行人吴忠玲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37.36元,扣划到被执行人罗天雷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2070.24元,合计2507.6元本院已支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忠玲名下有车牌号为川E×××××的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053515,车辆类型:H39),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查封了该车辆,并于2020年7月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该车辆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流拍后,申请人表示不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将该车辆退还被执行人。
另,本院还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天雷名下的车牌号为川E×××××的车辆一辆(车辆品牌:比亚迪牌,车辆识别代码:062720,车辆类型:K31),查封期限为两年,但该车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如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可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如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超期或逾期未申请,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忠玲、徐正有、罗天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吴忠玲、徐正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