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岳尚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建与被告岳尚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尚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5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工资款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期间,原告等人受雇于被告承搅建设的确山县中原大道北段建业泰和府住宅小区土建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从事杂工工作,约定工资每人每天140元。2021年2月2日,根据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等人工资款7520元;被告向以原告为首工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对拖欠工资款事项、数额、付款期限有详细载明;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上述工资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继续推读、拖欠,怎于履行支付原告工资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工资752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款。但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款7520元,故对原告要求其支付工资款752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现已经违反约定,故应自2021年2月9日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参照2021年2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建工资款752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9日起以752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工资款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岳尚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