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市盛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巧,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市盛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盛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在一汽财务公司账户XXXX内资金6943899.01元进行财产保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在一汽财务公司账户XXXX内资金6943899.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