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非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咪与被告李非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咪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非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享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12年农历九月初十,原、被告恋爱仅三个月后就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由于被告年龄不够才于2015年9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李思劭,****年**月**日出生,今年八岁,现就读于绛县第一实验小学,女儿李思涵,****年**月**日出生,今年四岁,现在绛县世俱星幼儿园上学。结婚初期,由于原、被告二人都年轻,感情尚好,直至小女儿百天后,慢慢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家庭关系,经常因为琐事吵闹,双方经常好长时间不说话,不沟通,也不联系了。后来经双方父母说和,双方也都冷静好久,现已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非非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咪与被告李非非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农历九月初十按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出生有儿子李思劭,2015年9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出生有女儿李思涵。原告张咪于2021年7月1日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育有两个子女,原告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原、被告在维系婚姻生活中双方付出的努力,作为夫妻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经常沟通,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共同建立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综上,本案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咪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计150元,由原告张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