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兰青松: 被执行人兰青松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兰青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兰青松处罚金3000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瑜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