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缐市街5号小区综合楼8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祥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与被告李栋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如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