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兆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申洪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兆成与申洪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蔡兆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25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 星
审 判 员 哈勒木拉提马胡鲁甫
审 判 员 娜孜古丽 塔巴拉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特列吾 别 克赛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