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兆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申洪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兆成与申洪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蔡兆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25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       星

审  判  员   哈勒木拉提马胡鲁甫

审  判  员   娜孜古丽 塔巴拉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特列吾 别 克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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