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改青,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改青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宇、毕长川,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改青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豫02民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改青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起诉主体不对。李改青作为一个自然人与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没有直接联系,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和李改青本人也没有业务来往,李改青不可能有不正当得利。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所打款账户是鼎盛公司与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签约账户,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所说的打款时间(2013年、2014年)均是鼎盛公司和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的合作经营时间,该账户属于公司经营账户而非李改青本人消费账户,电信打款属于对鼎盛公司的业务佣金结账非打款给李改青本人。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从2010年鼎盛公司和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签约合作以来,包括到2017年打官司,李改青本人和鼎盛公司均有电话号码,可以通知到。一审法院没有给李改青打电话、也没有去营业厅通知李改青,进行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辩称,1、李改青是适格被告。2、在(2017)豫02民终1936号案件中,鼎盛公司自认2013年9月之后在开封大学已经没有营业厅和销售人员,新生开学业务都是有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而不是鼎盛公司办理。因此,本案李改青收到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转款,属不正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3、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李改青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对于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向李改青账户转款的原因、性质及用途,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另外,李改青是开封市金明区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送达,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李改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退还李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