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2150C。 负责人:张新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系受害人李杰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真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系受害人李杰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系受害人李杰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系受害人李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桂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系受害人李杰之母)。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辉、李真真、刘平、李全兴、雷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被上诉人李**辉等五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杰作为豫ps3613车辆的驾驶员,是否属于该车辆的第三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合同项下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第三人身份的转化影响三责险能否赔付,本案中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李杰能否归入第三人,其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范围,一审未予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江** 审 判 员 李保利 审 判 员 秦天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星巍 书 记 员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