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新镇炮公路309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桑植县徐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西路北三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桑植县徐氏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51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上海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植县徐氏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分期付款时间较长,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5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