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康派漆油漆店,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农机花园芙蓉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EF55835。 经营者:孟春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骆科常,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正安县康派漆油漆店申请执行骆科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康派漆油漆店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科常支付货款62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骆科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骆科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到被执行人骆科常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骆科常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骆科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骆科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6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杨波 审判员 纪 鹏 审判员 陈明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飞 书记员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