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牛扒一屯10号,注册号:450204600355944。
经营者:黄琪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德,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与被告谢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对被告谢小华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