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王聪聪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聪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超给付50 000元、诉讼费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刘超名下车牌号为×××,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聪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聪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超给付50 000元、诉讼费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查封了刘超名下车牌号为×××,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聪聪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刘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聪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聪聪发现被执行人刘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