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包某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上诉人杨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志军 审 判 员 于 焱 审 判 员 缪翠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朱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