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 被告:刘伟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饶阳县,号:131124197707070415
审理经过
张朋与刘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朋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