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贾明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占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樊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晓莉、贾明沛与被告马占海、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晓莉、贾明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占海、樊海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晓莉、贾明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二被告向贾有全(原告梁晓莉的丈夫、原告贾明沛的父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贾有全于2018年1月4日去世,二原告在整理贾有全遗物时发现该张借条,便向二被告索要借款,后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梁晓莉与案外人贾有全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原告贾明沛。2018年1月4日,贾有全因病去世。2021年8月11日,米东区三道坝镇四道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贾顺德于1994年11月25日去世,其配偶常玉梅于1995年3月3日去世,其儿子贾有全也已去世,贾顺德孙子贾明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的《证明》一份,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2015年12月2日,被告马占海、樊海霞向贾有全出具内容为“今借到贾有全现金100,000元”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原告陈述二被告于2018年11月左右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至今未偿还。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证明》、户口本、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占海、樊海霞向贾有全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二被告应当偿还贾有全。被继承人贾有全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贾有全的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现其父母均已去世,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本案原告梁晓莉、贾明沛,现二原告认可被告马占海、樊海霞已偿还借款20,000元,故原告梁晓莉、贾明沛要求被告马占海、樊海霞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占海、樊海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本案一审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占海、樊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莉、贾明沛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马占海、樊海霞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马占海、樊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亚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