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6948500XJ,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双塔南路1号双塔花园10-1-101。 负责人:张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绪超,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纪遂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双沟镇纪湾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田泽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与被告纪遂心、田泽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彦如 书 记 员 吴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