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水良,男,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纬,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桂祥,男,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史水良与被告杨桂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史水良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水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史水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