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张某1堂弟。

被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佐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韩佐镇韩佐村。

负责人:倪某,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佐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张某1于2021年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以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佐支行对此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反诉,故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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