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周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7305026945。 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 被告:周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健、周明辉与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健、周明辉于2021年9月4日以“被告周敏于2021年9月3日已全额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周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健、周明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原告张健、周明辉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张健、周明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