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村。
法定代表人:郝新利,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58922.6元、违约金69269.24元、并继续给付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9月9日起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案件受理费5541元、执行费9975元,共计743707.8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5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