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
被告:周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
被告:于海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于杨与被告周立鹏、于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杨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债务人在外地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于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