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张鸿杰,,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承,男,汉族,系张鸿杰之弟。        

被告(反诉原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59119874H,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人民路和中天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军(已死亡);现由刘建青负责公司事务,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反诉原告):刘建青,住青海省海西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李昨锋,住青海省西宁市。        

第三人: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61943698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昨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鸿杰与被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青及第三人李昨锋、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被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青对原告张鸿杰、第三人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8月12日,本诉原告张鸿杰与反诉原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青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鸿杰、反诉原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鸿杰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大柴旦浩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青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832.56元,予以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160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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