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宗学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二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宗学金与被告乔二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学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二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日,被告父亲乔某某通过和原告宗学金结算利息并转据,确认乔某某共欠原告宗学金本金3万元、利息7200元,并约定月息2%,用期一年,由被告担保。到期后,原告找被告、乔某某多次催要,都说过几天就给,后乔某某病逝。原告找被告给付该款,被告每次都说还款,但至今分文未给。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日,被告之父乔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万元,月息2%,借期一年,被告签字担保。此后,乔某某因病去世。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双方为此成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乔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约定借款利率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应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亦未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反驳证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二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宗学金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宗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乔二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都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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