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吴晓峰,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伊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贾国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蒋伊妮、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飞 审判员 石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