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红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宜君县云梦乡县口完全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22435341533L。

地址:宜君县云梦乡县口村

法定代表人:杜伟芳,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红莲与被告宜君县云梦乡县口完全小学劳(以下简称县口完全小学)动争议一案纠纷,本院于2021年0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于2021年05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红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被告宜君县云梦乡县口完全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红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7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707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315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养老保险单位应负担部分共计35237.05元;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2013年9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主要从事的工作为代教、宿管、管理学校食堂等,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在校期间曾两次被评为优秀教师,2020年11月29日,被告突然口头辞退原告,不让原告上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无奈之下原告向宜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县口完全小学辩称:1.对原告第一项工资部分无异议,已经在开庭前将该笔工资打到法院账户;2.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3.关于社保部分,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应处理。本案被告从未以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诉请事实理由部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环节属于子虚乌有。宜君县人事劳动仲裁委(2021)第1号裁定书也没有支持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赔偿金这部分。关于社保,因原告在入职之初在宜君县云梦乡政府从事公益岗位,并领取社保补贴。被告在XX道XX社保补贴单位的情况下才与原告订立用工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社保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因此本案原告的社保诉求及因此产生的赔偿诉求均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9日,工作年限即为7年3个月,拖欠工资7070元,被告质证对工作年限及所欠工资认可,予以确认。对证人叶某某证明被告解除武红莲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叶某某与被告亦存在劳动争议存在利害关系。不予确认。

2.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明两份,证明原告武红莲于2011年至2015年属于公益性岗位,享受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及社保补贴;证据二、2021第1号仲裁卷宗一份(共43页)证明1.协议中约定社会统筹由个人缴纳,2013年9月1人至2015年9月1日这个时间段原告本人有公益性岗位及补贴,不需要被告缴纳社保。证明各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013年9月至2017年8月此期间月工资为1500元,除寒暑假3个月每月为1125元。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约定月工资为1900元,除寒暑假3个月,每月工资为1425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约定工资为2100元。除寒暑假3个月,每月工资为1575元。仲裁笔录一份,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武红莲和叶某某是同时开庭,在庭审中未谈及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也没有相关证据。原告质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本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关于聘任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约定关于社保部分由个人承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该期间社保由各人承担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红莲于2011年至2013年在宜君县云梦乡计生站工作,其劳动合同与宜君县人社部门签订,未在云梦乡领取工资及其它补贴,2013年至2015年在宜君县就业促进中心连续享受公益性岗位养老保险补贴。2013年9月1日原告武红莲与被告县口完全小学签订了《代理教师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聘用期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聘用待遇:1.试用期间工资为1000元/月(时限为1-2个月),试用期满若能胜任工作,签订正式用工协议。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考核津贴组成,基本工资1500元/月,工龄工资工作满一年增加100元/月。工资按月计算,剩余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寒暑假不支付工资,社会统筹由个人缴纳。2.绩效考核津贴;按学校考核办法兑现。3……。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代理教师聘用协议》续聘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内容同上协议内容一致。2017年8月31日,原、被告再次续签至2019年8月31日《协议》,协议约定基本工资起点为1900元/月外,其他内容与上《协议》相同。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又续签至2020年1月31日《协议》,协议约定基本工资为2100元,其他内容相同。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学校保安人员聘任合同》,聘用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基本工资为2100元/月。虽然原告签订《保安聘任合同》,但其从事的工作并兼代教和食堂管理。2020年11月19日因7名学生就餐过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2020年11月29日被告通知原告回家临时休息。2020年11月27日铜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检验报告: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均未检出。至此,被告未通知原告上班,2020年12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于14日来学校办理工资结算手续。2020年12月17日,原告武红莲向宜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宜君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21年1月10作出君劳人仲裁字(2021)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1月工资7070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3年度至2020年度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被告对所欠原告的7070元工资认可,并在诉讼中已将该公司7070元汇入宜君法院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二、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一、原告武红莲自2013年9月1日起,与被告县口完全小学便连续签订5次聘用合同,合同每年续签一次一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七年有余,对该事项双方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9日,因学生在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事件发生后,被告让原告回家休息,此后未通知原告上班,便于2011年12月13日让原告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原告以被告口头辞退原告认为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赔偿金31500元,但未提供违法解除的相关证据证明,虽有证人叶某某证明,但其双方均系与被告形成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均参与劳动仲裁审理,该证言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亦明确表示原告仍可继续回来上班。故不认定被告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对其经济赔偿31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七年三个月,已建立劳动关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自离开被告工作单位已近8个月,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劳动者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离开被告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约定为每月2100元,故应按所签订的月工资2100元计算。原告工作七年三个月,共计应得到补偿为7个月×2100元+半月工资1050元=15750元。

二、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武红莲可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宜君县云梦乡县口完全小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所欠武红莲工资7070元,支付武红莲经济补偿15750元;

二、驳回武红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红莲负担5元,宜君县云梦乡县口完全小学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