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宋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丁立峰与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丁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丁立峰217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圣莱达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丁立峰作为投资者,因圣莱达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圣莱达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丁立峰赔偿。丁立峰购买证券的时间在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立峰以其在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购买圣莱达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为由,曾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21788元。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浙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丁立峰就已起诉的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立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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