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自富,男,****年**月**日出生,藏族。
被告:降初,男,****年**月**日出生,藏族。
被告:罗布,男,****年**月**日出生,藏族。
审理经过
原告薛自富与被告降初、罗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薛自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自富以被告降初已给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薛自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自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