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声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赣州市兴国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兰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被告兰柏荣已付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柏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柏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兰柏荣自愿负担并已给付原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