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候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宁市娟子书店,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
经营者:黄慧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娟子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