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从春,男,汉族,公民身份.
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账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含本金66417.74、受理费5元、利息及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