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青海荣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1227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秋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村民。
被告:青海三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0335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张岗乡南庄子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洪诉被告青海荣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秋菊、青海三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国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国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