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某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丽景商业楼2、3楼01号。 法定代表人:赵若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李树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87-1号西厅X-063号。 法定代表人:冯学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鑫,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某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某学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泰安某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超 书 记 员 罗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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