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炎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堃鹏,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争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炎炎、吴娟娟因与被上诉人沈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姜炎炎、吴娟娟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虽然沈争争予以否认,但沈争争目前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诉人姜炎炎、吴娟娟已经偿还的借款数额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炎炎、吴娟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