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华。 被告:宋月玲(岭)。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华与被告宋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华、被告宋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货款242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请求原告为其送货。截止到当年10月,双方终止购销关系,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油漆款20000元,虽屡次催要,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准诉请。庭审中,原告补充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欠原告的油漆款2429元。

被告辩称

宋月玲辩称,被告一共欠原告油漆款13830元,原被告自2020年5月开始达成协议用原告油漆,当时是允许欠款30000元,30000元后开始结账,被告着急用油漆让原告给送的,原告给被告送了两回不符合被告的要求,就不让原告送了,一共用了原告33830元油漆,被告2021年5月6日微信转账还了原告20000元,还剩1383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原被告达成购销油漆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4日向被告出售31945元的油漆,被告于2020年10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欠花王油漆款20000元(贰万元)整宋月岭2020.10.4号”。被告出具欠条后,2020年10月14日又购买原告1885元的油漆,至此原被告终止油漆买卖协议,被告共计欠原告油漆款33830元。2021年5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接受后,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微信告诉被告称:“还差13830元”。被告承认还欠原告13830元,原告认为按照送货单记载的金额还欠13830元,再加上20000元的欠条应该是3万多,2020年原告向被告出售了5万多元的油漆,被告给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把送货单及送货单的存根都给被告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称2020年总共买了原告3万多元的油漆,偿还原告20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没有收回欠条,也没有收到原告的送货单。对于2014年被告尚欠原告2429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有被告的签字注明:未付款宋月岭2014年7月7号。购货单位:郑厂。被告称:当时被告在郑厂,被告现在和那边的厂子没有关系了,该厂子不是被告的了,不承认欠原告该笔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送货单;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和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油漆购销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购买原告的油漆后,未完全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油漆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油漆款的数额,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庭审中又追加2014年的2429元。被告承认欠原告油漆款13830元,认为2014年的油漆款是郑厂使用的,郑厂的厂子已不是原告的了,被告不欠原告主张的2429元。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13830元是原告送货单33830元,被告偿还20000元后所欠,被告还有另外欠条的20000元未还。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原被告的购销油漆协议,是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也是在此时间段向被告供货的记载,被告称2020年7月至10月共向原告购买了33830元的油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是在2020年10月份,当时是大致估计欠原告油漆款的数额所出具,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供油漆5万多元。原告除提交的送货单外,未提交被告欠条所载20000元的送货单。结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以及原告提交证据的情况,本院认可被告欠原告油漆款13830元。对于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油漆款2429元,被告不承认,原告提交的供货单复写件除有被告签字和未付款的记载外,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欠款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月玲(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原告张兴华的油漆款1383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有被告宋月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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